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双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判断依据
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