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后;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判断依据
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