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失业金过高或领取时间过长,可能会导致对相关部门的依赖和不满意度增加,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在确定是否申请失业金时,应综合考虑个人的就业意愿、信用状况、经济能力、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因素。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法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法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