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哪些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是指国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财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
失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
3、移居境外;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保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
7、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办理申领手续?
1、本市户籍失业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注:请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到社保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否则,逾期办理申领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就会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非本市户籍失业者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的程序:
非本市户籍失业者,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申报表》(若不能直接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可由用人单位在申报表上签署见意并加盖公章)、银行存折复印件到最后参保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