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伤认定的受理机构
一般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部门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
1.用人单位
30日内:自出事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1年内:自出事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
(五)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无劳动合同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4)其他按法定应提交材料(如因工外出发生伤害,需提交因工外出的证明)。
(六)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各地有所差别,以下为上海市工伤认定程序:
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于30日内补正材料。
2. 受理。
3. 确定: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定,其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确定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确定。
4. 送达:作出认定确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确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