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相关部门的劳动和社保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依照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第六十二条法定,工伤保险具有社会强制性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再次,从缴费标准看,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缴费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则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出事时,保险人按合同法定的金额一次性赔付保险金,其参保水平是依据合同和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后,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建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调动社会力量以保证用人单位损失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在缴纳一定数额保险金后,最后由国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赔偿是由保险公司从收取的保费中支付。
根据劳动和社保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法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保制。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法定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综上,职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可以主张的工伤保险赔偿。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职工可以同时得到该两种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