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停薪)
一、适用范围: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需要暂时停止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账户停薪停缴手续。包括从戎、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失踪并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二、申请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补充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表(c表停薪停缴)》;
2.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从戎的,提供由区一级征兵办公室出具的证明;
(2)职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判刑的,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3)职工失踪并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
(4)职工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提供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协议等证明材料;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且需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3.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职工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
三、服务方式:
线下:
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包括原《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第二条第5-8项法规的情况;
2.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停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若账户在到期后需继续停缴的,单位应在停缴期限到期前15日内向其受委托银行重新提出停缴申请;
3.在停缴期限内,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及时办理职工账户封存、转出、缴存、销户手续。若超过停缴期限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账户自动恢复正常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