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①生育的
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②流产的
妊娠期<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2个月≤妊娠期<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个月≤妊娠期<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期≥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③手术的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④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⑤符合有关法规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法规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法规执行。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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